(2017)豫14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339号原告:王伟,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鹏,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伟与被告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被告许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许鹏承认王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暂无能力偿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伟借款15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颂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