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949常桂华与陈星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桂华,陈星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949号原告:常桂华,男,195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陈星航,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0521028J,住所地靖江市巧丽公寓C区(渔婆南路60号)58-07。负责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桂华与被告陈星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