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兴业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兴业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刘夕恩,李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兴业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桂芬,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启,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夕恩,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李培丽,女,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兴业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刘夕恩、李培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