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美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34-1号申请人:张美花,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申请:人周进贤,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南路7号广立家园7-5-503室,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79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进贤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小型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周进贤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G×××××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唐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