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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美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34-1号申请人:张美花,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申请:人周进贤,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南路7号广立家园7-5-503室,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79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进贤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小型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周进贤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G×××××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唐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