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立贵等与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贵,赵合财,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陈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91行初6号原告赵立贵,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合财,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系赵立贵之子)。原告赵合财,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系赵立贵之子)。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康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华,局长。第三人陈京花,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贵、赵合财与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陈京花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赵立贵、赵合财以与第三人陈京花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贵、赵合财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贵、赵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立贵、赵合财负担。审 判 长 马东升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