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侯贵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侯贵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7民初6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贵旺,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贵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贵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44909.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90.91元(本金*1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90(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其他会员处消费。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5208870519281,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在2016年9月9日,在卖方会员李某处消费4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90.87元,尚欠44909.13元拒不归还原告,故诉至贵院。原告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2、被告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授权书(LS6、LS7);3、被告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担保函2份;4、梁凯军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照片4张;5、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书;6、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会员信息、被告短信消费明细、被告交易明细表。被告侯贵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认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9日,原告垫富宝作为甲方,被告侯贵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048086/冀冀石20900041,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则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还款及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侯贵旺签署授权书。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以被告名下冀A×××××、车架号:LFNMVXPX7E1E30880;冀A×××××、车架号:LFNMVXPX3D1F05248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期足额向原告还款,原告有权扣留抵押物……。被告在原告处注册垫付宝卡号后,于2016年9月9日在卖方会员李某处消费4500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应于还款日2016年10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垫付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90.87元,尚欠原告44909.13元未还。原告起诉后,按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支付公告费、汇费232.8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担保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侯贵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日内予以偿还。从合同的履行方式来看,原、被告之间的该合同关系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应依约定在还款日之前偿还原告垫付款项,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44909.13元,应予支持。被告逾期未还款,已经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原告垫付款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欠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1‰欠款额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过高,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24%,故原告所诉被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法应按年利率24%计算。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而发生的公告费、汇费232.8元,应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贵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4909.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侯贵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公告费、邮寄费2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被告侯贵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志军审 判 员 崔利平人民陪审员 杜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助理审判员 王丹丹书 记 员 李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