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罗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罗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43年0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罗运生,又名罗二生,男,1958年07月25日出生。张玉兰与罗运生(罗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运生(罗二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运生(罗二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