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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林品财与陈永海、赵龙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品财,陈永海,赵龙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002号原告:林品财,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晶晶,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海,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赵龙山,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品财与被告陈永海、赵龙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品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林品财负担。审判员  洪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