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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蓝岸会所商业A栋101室。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被执行人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52万元、利息12.48万元、违约金20.2万元、案件受理费141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4024元,总计:884393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的执行申请费1124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城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896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