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04号之一原告:刘玉梅,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波,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汉路33号附11号。法定代表人:王征军,执行董事。原告刘玉梅与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玉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