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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双安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双安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8号原告: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龙,辽宁新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颢霖,辽宁新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大连双安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双安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龙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审 判 员  孟 虎代理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