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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破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金钥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钥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破18号(2017)沪0115破18-1号申请人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谢灵仙。委托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金钥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连胜。申请人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金钥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股东为上海海关,注册于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号XXXXXXX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1993年2月1日至不约定期限。200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经(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与案外人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本息。(1998)沪一中执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上述判决的执行。2016年11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上述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此后,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钥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沈惠平审 判 员  陆韵华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君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