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北路***号长福鑫苑*号楼13-14店面。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齐斌,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红山路***号珠海国际科技大厦1403。法定代表人:王学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72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