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冬杰、刘作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冬杰,刘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财保14号申请人王冬杰,女,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刘作新,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王冬杰与被申请人刘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冬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作新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冬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作新位于濮阳市锦绣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11-081**;车库一处,产权证号2011-20328。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作新位于濮阳市凯帝公寓小区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13-1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瑞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