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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9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章希、涂继明与宁锐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希,涂继明,宁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900-3号申请执行人章希,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涂继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宁锐静,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章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32836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5)昆执字第9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9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翟又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