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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永望与邵晓永、孙雪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望,邵晓永,孙雪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16号原告:陈永望,男,1980年7月9日生,住内黄县。被告:邵晓永,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孙雪漫,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望与被告邵晓永、孙雪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雪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望撤回对被告孙雪漫的起诉。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