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永望与邵晓永、孙雪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望,邵晓永,孙雪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16号原告:陈永望,男,1980年7月9日生,住内黄县。被告:邵晓永,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孙雪漫,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望与被告邵晓永、孙雪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雪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望撤回对被告孙雪漫的起诉。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