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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与执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53-5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负责人:陈伟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该支行行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徽商银行淮北风险管理部资产质量主管。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朱耿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然,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耿志,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简称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200万元、利息19.113619万元(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14年3月6日)及2014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1.7%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19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014年3月20日,本院依据(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6年3月17日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三年)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1号公园壹号8号楼1-501、1-601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淮北市金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本院委托,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12月16日、2017年2月16日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1号公园壹号8号楼1-501、1-601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支付评估费4万元、拍卖公告费3200元,合计43200元。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明确表示暂不接收该财产。2014年3月26日轮候查封(2016年3月17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管鹏飞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牌楼市场5#-1-324、334、337、5#-2-386、387、388、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综合楼1#一层、二层、三、四、五层、江苏省徐州市时代华庭16#01房产,续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侠& # xB;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   文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博   晓   东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