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萍与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萍,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黄萍,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工业园区77号。法定代表人:曾继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萍与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陕G998**小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G998**小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