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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3民催1号申请人: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2148422R。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艺,贵州金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911347,出票人为贵州汇景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贵州鑫源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当日起,申请人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江苏领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薛 勇审判员 黄庆虹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