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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菊娥诉冷水江市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文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菊娥,肖文革,冷水江市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福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康菊娥,女。被执行人肖文革,男。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福区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贺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