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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与绵阳市协达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绵阳市协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法定代表人: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全,男,生于1959年12月20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协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112-9号。法定代表人:黄茂权,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协达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忠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