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与丁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丁长峰,辛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13号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22层D座。法定代表人:刁树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长峰,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第三人:辛晴,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长峰、第三人辛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