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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与丁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丁长峰,辛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13号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22层D座。法定代表人:刁树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长峰,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第三人:辛晴,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长峰、第三人辛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益之力礼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