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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咏竺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咏竺,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784号之二原告:龚咏竺,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2号附1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5337。法定代表人:杨晓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负责人:陶新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欣,女,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咏竺与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咏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咏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0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原告龚咏竺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龚咏竺负担。审 判 长  万园薇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五���二日书 记 员  吕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