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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许志伟、张敬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东,许志伟,张敬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643号原告:王学东,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许志伟,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民法院干警。现住饶阳县。被告:张敬雅,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现住饶阳县。原告王学东与被告许志伟、张敬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王学东诉称,201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许志伟签订协议书,约定1、原告替被告许志伟代还魏红飞伍万元,于2015年7月1日前归还原告,原告不要利息和违约金,超期后将按每月未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该协议的违约金,超一个月的按未还金额的加上月违约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该月违约金,依次滚动计算。2、被告许志伟盗刷原告十三万元,于2015年8月1日前归还原告,原告不要利息及违约金,并保留报案的权利,超期后将按每月未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该协议的违约金,超出一个月的按未还金额的加上月违约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该月违约金,依次滚动计算。(若超期后原告可以不保留报案的权利)现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许志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许志伟经常居住地为饶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应由许志伟经常居住地饶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许志伟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许志伟经常居住地的饶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许志伟与王学东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由肃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王学东所在地法院肃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许志伟志伟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志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志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