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林静、董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林静,董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583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静,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董玲玲,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静、董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林静、董玲玲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莉附:本判决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