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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丽艳与韦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艳,韦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6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韦学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丽艳与韦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就已申请将韦学刚所有长城牌轿车诉讼保全,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所在地,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诈骗现已在监狱羁押,无法说明该车的去向,本院多次查找也无法找到该车现实际控制人和车辆所处位置,因此未能实际采取措施控制,车牌号为黑J98D**长城牌轿车属于财产不能处置,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韦学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王丽艳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506民初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马志家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瑛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