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卫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卫,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房卫,男,汉族,1969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83号。法定代表人:马占馗。本院在执行房卫与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诉讼保全了申请执行人房卫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新康巷36-10号房屋,因(2016)辽02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故申请执行人房卫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房卫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新康巷36-1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