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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斯凯孚密封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东岳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凯孚密封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东岳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14号原告:斯凯孚密封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株洲路120号贝隆科技创新园2号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东岳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法定代表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凯孚密封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东岳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东岳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东岳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