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舒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819号原告:舒某,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安某,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日,原告舒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倪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