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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舒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819号原告:舒某,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安某,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日,原告舒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倪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