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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81行审6号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同江市友谊路东段环保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马明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崇辉,男,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被申请人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案中,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该案件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没有具体数额,无法计算农民工资保障金应缴纳数额,无法执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青毅审判员  张清军审判员  张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