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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成,权松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19号申请人陈玉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高炎启,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长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权松波,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玉成、申请人权松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玉成诉申请人权松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玉成100000元(含后续治疗费),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权松波的车辆损失费、停车费、施救费与申请人陈玉成施救费、停车费、鉴定费相互抵消,互不追究。三、申请人陈玉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纳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