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北辰镒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滨海北辰镒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财保10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北辰镒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马云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武,男,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鸿月。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屹。申请人天津滨海北辰镒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426666.67元或价值62426666.67元的财产。2017年4月2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426666.6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滨海北辰镒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洪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