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国华、云南省普洱市均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华,云南省普洱市均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华,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勐海县。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均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6822-6。住所地勐海县。法定代表人杨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华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均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勐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6〕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均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国华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85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合计:7,9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均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在勐海供电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及质保金未付,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勐海供电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让其协助将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均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的质保金扣划至我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劳人仲案字〔201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岩温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