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雷小伟、陈如平、张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伟,陈如平,张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220号原告:雷小伟,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畲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桃源村47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如平,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张东标,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伟与被告陈如平、张东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无代书记员 蓝祖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