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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冯进平与唐妍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进平,唐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进平,男,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丽,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妍萍,女,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冰,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进平因与被上诉人唐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进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丽、被上诉人唐妍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进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代理审判员  吴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