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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世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世洪,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世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世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4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世洪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小南街缤果城小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重庆市合川区缤果城小区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朱世洪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朱世洪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朱世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世洪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世洪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世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世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世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世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朱世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世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