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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宁夏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董德坦、董铁、王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德坦,董铁,王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佳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董德坦,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董铁,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华,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XX,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德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车款169万元、违约金33.8万元,被执行人董铁、王华、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84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900元,共计2079816元。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申请人只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共计185万元,下剩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50万元,下剩35万元于2017年4月17日偿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吴利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