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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太宝、罗德永、喻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喻德文,吴太宝,罗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喻德文,男,1956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吴太宝,男,1964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罗德永,男,1952年3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太宝、罗德永、喻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7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