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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武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武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民初275号原告:XXX,女,汉族,交城县人。被告:武玉莲,女,汉族,交城县人。原告XXX与被告武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武玉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因做生意用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用钱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武玉莲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实际用款人是我丈夫韩某,当时我丈夫向原告拿钱时,因其做生意不在,就让我给原告出具借条,现我丈夫于2016年9月23日去世。我也想偿还借款,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武玉莲的丈夫韩某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260000元,于2016年1月25日,原告XXX要求韩某出具借条一份,但韩某在外做生意,便让被告武玉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贰拾陆万元整(26万)借款人武玉莲2016.01.25”。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韩某与被告武玉莲于1988年登记结婚,韩某于2016年9月23日因故去世,向原告的借款260000元至今分文未还。庭审中被告武玉莲辩称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是已故丈夫韩某,借条是自己替韩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款用于做生意。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原告XXX借款给被告武玉莲的已故丈夫韩某26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被告所写的借条为证,被告对此无异议,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武玉莲辩称,该笔借款是已故丈夫韩某所借,但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做生意,所以被告武玉莲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之义务时给付原告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利民人民陪审员  岳治德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闫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