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宋继刚、冯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宋继刚,冯振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05号之一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告: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继刚,男,汉族。被告:冯振群,女,汉族。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宋继刚、冯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