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331号原告: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刘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高玉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宫港口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工阜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宫港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建工阜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晶宫港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偿还晶宫港口公司欠款及违约金21038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晶宫港口公司和中航建工阜阳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由晶宫港口公司为中航建工阜阳公司的工地供应混凝土,期间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多次违约,造成混凝土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后经晶宫港口公司多次催要,中航建工阜阳公司给晶宫港口公司出具欠条。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共欠晶宫港口公司欠款及违约金2103850元未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中航建工阜阳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晶宫港口公司(作为供方)与中航建工阜阳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太和县苗集中心商城,工程地址:太和县苗集镇。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品种以及技术要求:1、强度等级:C15-C55,2、其他要求:抗渗、抗裂、抗冻、水下桩、托泵、P6、P8等特种混凝土,每方加贰拾元整。二、混凝土工地交货价(参照市内定价)并经双方协商:C15混凝土单价355元/m3,C20混凝土单价365元/m3,C25混凝土单价375元/m3,C30混凝土单价385元/m3,C35混凝土单价405元/m3,C40混凝土单价435元/m3,备注:此价格含泵送,如开税票,另加收6%的税点。非泵送每方下浮20元。当砼原材料价格上下波动20%时,商砼结算价格也作相应调整;…五、付款方式:需方月付所有商砼款的80%,余下20%商砼款在30日内无息返还,以此为节点,主体封顶后三十日内付清所用商砼款;…八、违约责任:若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承担月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晶宫港口公司和中航建工阜阳公司苗集项目部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晶宫港口公司按照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向其在太和县苗集中心商城工地运送混凝土,但中航建工阜阳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2016年10月13日,中航建工阜阳公司苗集项目部负责人方志军给晶宫港口公司出具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到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工程款(壹佰陆拾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元)(¥1613850元整)欠款人:方志军2016.10.13”和“欠条今欠到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工程合同违约金7月1号到10月13号,计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欠款人:方志军2016.10.13”,并在该两张欠条上加盖有中航建工阜阳公司苗集项目部印章。2016年12月30日,中航建工阜阳公司苗集项目部负责人方志军给晶宫港口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合同违约金10月14号到12.31号,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欠款人:方志军2016.12.30”。后经晶宫港口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晶宫港口公司诉讼来院。另查明:2016年5月17日,中航建工阜阳公司授权方志军为项目负责人。在诉讼过程中,晶宫港口公司撤回对方志军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晶宫港口公司与中航建工阜阳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合同签订后晶宫港口公司向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供货义务,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中航建工阜阳公司还欠晶宫港口公司混凝土款1613850元未付,故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应偿还晶宫港口公司混凝土款1613850元;由于中航建工阜阳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月5%支付违约金超过了年利率24%(月息2%),应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月息2%)支付违约金较为适宜,因此,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航建工阜阳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96000元(【280000元+210000元】×2/5),故晶宫港口公司要求中航建工阜阳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中航建工阜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晶宫港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613850元及违约金196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另计);二、驳回安徽晶宫港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1元,减半收取11816元,由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永远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