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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北新城宿松县司法局一楼。法定代表人:鲍和生,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887044-4。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设备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待被执行人的土地、厂房进行拍卖后处理,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