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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谈恩全、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谈恩全,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张永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谈恩全,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荣,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永清,男,住光山县。再审申请人谈恩全因与被申请人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永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谈恩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雅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