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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娟、李会存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娟,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会存,王中,唐国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娟,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洋,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太,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李会存,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盐城申仕达服装厂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王中,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唐国祥,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机修工,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王玉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会存、王中、唐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85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为197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