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玉桂荣与蔡添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桂荣,蔡添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173号原告玉桂荣,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蔡添福,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桂荣诉被告蔡添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玉桂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蔡添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玉桂荣撤回对被告蔡添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玉桂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桂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邓晓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