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喇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喇某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36号原告:喇某某某,女。被告:马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喇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喇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康廷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