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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登西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西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990号原告:永登西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原告永登西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永登西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西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45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国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