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曲中伟、夏正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中伟,夏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曲中伟,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被执行人夏正军,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中伟与被执行人夏正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中伟与被执行人夏正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曲中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2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子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