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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李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金海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轶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晏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海青审 判 员  赵 宏助理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祁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