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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财保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丛路宸、王洪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路宸,王洪利,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14号之二申请人:丛路宸,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洪利,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王立辉,女,汉族。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3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晨 搜索“”